《中國時報》1998.08.18 研考會完成草案 電子簽 章 網路通行證  【記者胡憶平台北報導】為建立安 全及可信賴的電子通信及交易環境, 保障 民眾權益,研考會最近完成「電 子簽章法」草案。法中除規範電子簽 章的法律 效令、認證機構管理規則、 跨國認證機構效力及消費者權益保護 及認證保險制 度規劃,同時將遺囑、 不動產交易買賣契約文件、有價證券 及票據等攸關民眾 重大切身權益的項 目,排除在電子簽章法外。  研考會資訊管理處高級分析師何全 德表示,電子簽章的形式雖和一般民 眾在 現實生活使用的簽名蓋章方式不 同,不過只要簽章經過認證機構的認 證後,同 樣具有法律效力。簡單地 說,電子簽章就是民眾未來通行網路 世界進行電子商 務、身分認證,具有 公信力的身分證明。  研考會擬定的電子簽章法草案規 定,具法律效力的電子簽章必須具備 「有效 安全」的要件。也就是說,使 用者使用的簽章必須是獨一無二,可 客觀辨識簽 署者身分,並由簽署者親 自附在其電子文件上。簽章同時也要 經過認證機構的 認證同意,才具有真 正的效力。  在電子簽章認證機構的規範中,草 案規定,只有政府機關、經中央主管 機關 許可的公司組織、具公信力組織 等,才能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認證 機構經營 的業務限制在簽章公私鑰製 作服務、公鑰憑證簽發、電子文件存 證公證及時間 戳記。很重要的是,認 證機構不得保有憑證當事者的簽章私 鑰。  為了避免因電子資料易複製的特 性,造成與民眾生命財產攸關的權益 受到損 害,草案也規定,包括遺囑製 作與執行、與生命攸關委託及授權文 書、不動產 交易買賣處置、利益移轉 契約文件、有價證券票據、所有權文 據、委託聲明或 委託書等,若以電子 文件或電子簽章的形式呈現,都不具 備法律效力。  何全德並指出,研考會也將擬定 「認證保險辦法」,要求認證機構提 存保證 金,作為損害賠償時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