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3月9日所務會議報告
第一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所內各項資訊系統與網路服務使用之身份認證與授權確認而制訂本規則,以符合資訊安全 法規與提升資源運用效率。
第二條
本所個人帳號(以下簡稱帳號)服務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研究人員:任職於本所之研究技術人員。
二、專任人員:任職於本所之行政技術人員、專任約聘(僱)人員及博士後研究 人員。
三、兼任人員:任職於本所之兼任約聘(僱)人員、國際研究生、勞務採購人員。
四、研究生:任職於本所之大學生、碩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
五、業務人員:非任職於本所,且為協助本所研究人員或實驗室處理公務之人員。
六、訪問學人及協同主持人:受邀請來所學術訪問之研究學者及非任職於本所之 專題計畫協同研究人員。
七、臨時人員:任職於本所之實習生及其他臨時人員。
八、退休人員:符合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人員,並自本所退休。
九、離職人員:符合本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人員,並自本所離職。
十、所外人員:本條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以外之人員。
第三條
符合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人員者,應於到職程序時指定帳號名稱或到職後填具申請單,由本所資訊室(以下簡稱資訊室)確認後開設。
符合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定之人員者,應填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同意後,由資訊室確認後開設。
前條第十款所定之所外人員,應由本所任職之研究人員或專任人員填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同意後,由資訊室確認後開設。
前項所外人員之帳號名稱,由資訊室指定之。但因研究需求並經副所長同意者,得由申請人指定。
符合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所定之人員者,應填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同意後,由資訊室確認後開設。
前條第十款所定之所外人員,應由本所任職之研究人員或專任人員填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同意後,由資訊室確認後開設。
前項所外人員之帳號名稱,由資訊室指定之。但因研究需求並經副所長同意者,得由申請人指定。
第四條
帳號持有人應選擇高安全性通行碼,妥善保管、避免洩漏並定期更新。
通行碼設置應依以下原則:
通行碼設置應依以下原則:
一、使用者須變更初始通行碼始能啟用個人帳號。
二、通行碼長度不可少於八個字元。
三、通行碼應具備複雜性,應至少包含一個大寫英文字母、一個小寫英文字母、 一個數字或符號。
四、應至少每一百八十日變更一次。
五、通行碼不可與前三組重覆,且一百八十日內不可重覆。
第五條
本所所提供之帳號,僅供個人使用為目的。自身帳號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帳號。
第六條
帳號持有人如有違反本所與本院之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範及相關法律規定者,資訊室得為通知改善,或得不經通知並逕行縮減使用權限、停止使用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前項違反行為情節重大者,得逕送本所人事評議委員會處置。 違反使用規範或其他未載明之規定而觸犯法律者,應依相關法律辦理。
前項違反行為情節重大者,得逕送本所人事評議委員會處置。 違反使用規範或其他未載明之規定而觸犯法律者,應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七條
各相關單位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對於本所各種資訊網路系統內個人資料、檔案及存取軌跡紀錄要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複製本,資訊室得依本院電子資料安全管理要點、資訊系統電子形式軌跡資料( Log )管理要點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個人帳號啟用後,即依據個人職務權責賦予本所行政資訊系統之相關權限。
本所電子郵件服務、虛擬私人網路服務、雲端儲存空間服務或其他與本所個人帳號有關聯之資訊服務,均視為個人帳號的附隨權限,得於個人帳號申請時依需求申請,或於任職期間內再行申請或異動。
前項所定服務之使用規則將另定之。
本所電子郵件服務、虛擬私人網路服務、雲端儲存空間服務或其他與本所個人帳號有關聯之資訊服務,均視為個人帳號的附隨權限,得於個人帳號申請時依需求申請,或於任職期間內再行申請或異動。
前項所定服務之使用規則將另定之。
第九條
帳號持有人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時,應依規定更新。
一、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之人員,應通知本所人事業務承辦人員辦理更新。
二、符合本規則第二條第八款至第十款所定之人員,應通知資訊室辦理更新。
第十條
帳號持有人不再使用該帳號時,應通知資訊室註銷。
如帳號連續六個月無使用記錄者,資訊室得不經通知逕行縮減使用權限、停止使用、註銷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如帳號連續六個月無使用記錄者,資訊室得不經通知逕行縮減使用權限、停止使用、註銷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十一條
帳號使用期限與展延依各服務使用規則之規定。若尚未制定使用規則者,依本規則之附表「帳號持有人使用期限、展延及權限」辦理。
本規則第二條第十款所定所外人員之帳號使用期限為三個月。若因研究需求並經副所長同意者,得由申請人指定使用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所定所外人員之帳號不得申請展延。若有繼續使用需求者,得重新申請帳號。
申請帳號展延,應線上填具展延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同意,由資訊室確認後展延使用期限。
本規則第二條第十款所定所外人員之帳號使用期限為三個月。若因研究需求並經副所長同意者,得由申請人指定使用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所定所外人員之帳號不得申請展延。若有繼續使用需求者,得重新申請帳號。
申請帳號展延,應線上填具展延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同意,由資訊室確認後展延使用期限。
第十二條
資訊室清查各應用系統時,若發現帳號不當使用或持有人不再符合申請資格,得停止或註銷該帳號。
第十三條
已註銷帳號之所屬檔案,資訊室將保存一定期限,原帳號持有人得於保存期限內申請重製。但儲存重製檔案之媒體應由申請者自備。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